10月14日,国家卫计委公布《医疗质量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16年11月1日开始施行。
作为医疗质量管理工作的责任主体与实施主体,《办法》对医疗机构与医务人员的“法律责任”进行了明确规定。
医疗机构发生以上情况将被处分
医务人员发生以上情况将被处理
依据《办法》,不管是医疗机构,还是在医疗机构执业的医师、护士,都不得违规开展禁止或者限制临床应用的医疗技术,不得使用不合格或者未经批准的医疗器械、耗材等开展诊疗活动。
违反上述规定者,将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医师、护士行为构成犯罪的,还要追究刑责。
《办法》的出台,将使用不合格或未批准医疗器械的追责对象下到医生本人,无疑将对医生的行为产生引导作用。
以后,医生在选择使用医械产品时,需先在心里掂量掂量,不符合标准规定的、无证产销的医械产品等,在医疗机构的生存空间将被进一步压缩。
█ 本文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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