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先生:三年前,我与李某约定,以李某的名义投资12万元,由李某与其他两个股东成立一家食品公司,公司注册资本为80万元,我每个月会给李某1000元,李某按我的意思在股东会或者董事会上作意思表示。公司经营比较好,连续三年盈利,现在我想提出自己是实际出资人为由取得股东资格。请问隐名股东能否起诉要求确认其股东资格?
于律师:首先,根据“公司法解释三”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隐名股东)与名义出资人(显名股东)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也就是说,只要你(隐名股东)与李某(显名股东)之间的协议不违反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合法有效。其次,根据“公司法解释三”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因投资权益的归属发生争议,实际出资人以其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为由向名义股东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名义股东以公司股东名册记载、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为由否认实际出资人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也就是说,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因投资权益的归属发生争议,隐名股东可以向显名股东主张股东权利,即你可以向李某主张股东权利。再次,如果隐名股东要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必须经过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的同意,否则法院不予支持。综上,在隐名投资的法律关系中,公司章程、工商登记等材料记载的股东并不是实际出资人,实际出资人以其实际出资要求股东确认其股东资格的,应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二十五条规定,且经过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否则法院对其请求不予支持,因此,你作为隐名股东是可以起诉要求确认其股东资格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