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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严把程序和证据关,对保障被告人权利的重要作用
发布时间:2015-06-30 丨 阅读次数:3649

      我省GN县人民法院审理的被告人陆XX、李XX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一案,〔[1]〕于2012年11月19日作出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之规定,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分别判处两名被告人有期徒刑四年。宣判后,两名被告人陆XX、李XX均认为一审判决量刑过重,委托一审辩护律师向WS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作为本案被告人的辩护律师之一,笔者在上诉审理过程中主要针对一审判决中证据采信、事实认定、程序违法三个方面提出了三方面的上诉理由。

      一、证据采信不当

      一是本案作为公诉案件,应由侦查机关委托相关鉴定机构对YT黄金矿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矿公司)的相关损失进行评估鉴定。但原判法院予以采信的关于认定金矿公司经济损失的鉴定意见,实则是由金矿公司单方面委托YNYT司法鉴定中心作出的,不存在唯一性和排他性。且在一审庭审时,公诉人已明确该鉴定意见仅为参考,但一审法院却将鉴定意见作为证据予以采信,证据采信实属不当。二是鉴定文书应载明具体计算方法和依据。YNXX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此份鉴定意见上并没有说明具体计算方法和依据,此份鉴定意见的客观性和公正性存在很大疑问。综上,委托主体不当,客观性、公正性存疑的鉴定意见,笔者认为不仅不能在本案中作为证据予以采信,也不能作为金矿公司刑事附带民事诉求的依据。另据,WS州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书面审查意见看即原判采信YT黄金矿业集团有限公司委托YNYT司法鉴定中心所作出的鉴定意见认定本案造成的经济损失不当,〔[2]〕检察机关也认为鉴定意见不当。二审法院经审查,采纳了这一上诉意见,纠正了一审判决中关于证据采信不当方面的错误。

      二、事实认定不清

      一审法院在事实认定方面,采信了大量的证人证言。此类证人证言的客观性存在诸多疑问。在两名被告人及其他四名犯罪嫌疑人被刑拘的情况下,本村参与静坐、游行的其他村民怕连累自己,基于推卸责任之目的,指认本案两名被告人及四名犯罪嫌疑人为聚众扰乱社会秩序“首要分子”的情况极有可能发生。本案中虽有大量证人证言证明两名被告人属本案中的首要、骨干分子,但法院在量刑时也应对本案证人证言的客观性、真实性问题加以考虑。另一方面,本案两名被告人陆XX、李XX等人是为争取村民利益参与犯罪,主观恶性不大,且一贯表现良好,有悔罪表现,不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这些情形都应当成为二审法院量刑时应加以考虑的重要情节。

      三、审判程序违法

      针对本案一审庭审未对两名被告人分别进行讯问的行为,笔者在辩护意见中作为重点提出。未对两名被告人分别讯问的行为,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关于“讯问同案审理的被告人,应当分别进行。”的规定,故一审庭审程序存在违法情况。程序正义是保证司法公正的前提,程序违法往往导致司法不公。针对这一上诉意见,WS州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书面审查意见是:一审庭审中未对二被告人分别讯问,程序上存在瑕疵。二审法院审查后在认为“一审庭审中对二被告人未分别讯问,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关于‘讯问同案审理的被告人,应当分别进行。必要时,可以传唤同案被告人等到庭对质。’的规定,一审庭审程序存在瑕疵,但鉴于二上诉人从侦查阶段至一审审判阶段对犯罪事实予以供认,二审期间经检察院、合议庭成员分别提讯,二上诉人亦对犯罪事实均予以供认,且与其他证据能相互印证,足以认定本案犯罪事实。一审庭审中对同案被告人未分别讯问,并不影响对案件的公正审判。”〔[3]〕虽然该上诉理由未被二审法院采纳,但在二审判决中认可此种审判程序方面的错误,是司法机关在建设法治社会进程中逐步重视程序正义的又一次重大进步。该上诉理由明确地指出了一审法院在审判过程中存在的瑕疵,成为二审法院考虑发回重审或改判的重要原因。

本案经二审法院对上诉人及辩护律师所提上诉理由全面、细致、认真的审查,作出了“原判认定定罪准确,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但量刑过重,依法予以改判”的决定,具体判决内容如下:

      一、撤销GN县人民法院(2012)G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

      二、上诉人陆XX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4月20日起至2015年4月19日止),

      三、上诉人李XX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4月20日起至2015年4月19日止)。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案中的两名被告人由一审的有期徒刑四年,改判为有期徒刑三年。毫无疑问,这是一次成功的辩护案例。辩护律师提出的上诉理由,把握住了一审法院证据采信不当、事实认定不清、审判程序违法三个方面错误及瑕疵,对二审改判产生了关键性作用。二审法院在考虑本案的教育意义,警示作用等多方面因数对一审作出改判,切实保障了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有效维护了社会公平正义,最终实现判决结果的社会效果、法律效果、政治效果的和谐统一。

 


注释:

〔[1]〕2012年2月4日9时许,GN县Y村委会Y小组的被告人陆XX、李XX等人因不服旧莫乡政府将Y、S的林地权属调解划归双胞石村小组,遂召集群众开会讨论决定组织群众到Z公路岔YN黄金矿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矿公司)路口进行堵路长达两个多月,致使行人、车辆无法通行,给周边村寨村民的生活、生产带人严重影响,造成金矿公司生产设备无法运输出入,导致停产,经鉴定,给金矿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为50580000.00元。同年4月11日,因堵路Y村群众与金矿公司工人发生打架,致使多人受伤,当日被告人李XX、陆XX等人即召集群众到GN县人民政府门前围堵,欲给国家机关施加压力,答应其不合理的要求,严重影响了GN县人民政府正常工作秩序。

〔[2]〕系YN省WS州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3)W中刑终字第41号]第3-4页中的原文表述。

〔[3]〕系YN省WS州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3)W中刑终字第41号]第6页中的原文表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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