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先生:甲(34岁)与乙(55岁)系某地同城人,二人经人介绍认识,在短期相处后即到当地民政部门登记结婚,由于两人均系再婚,且年龄相差较大,为了避免婚后生活中出现财产纠纷,乙在其家人建议下,在双方登记结婚前到城中某公证处对自己的两套住房办理了婚前个人财产公证。甲、乙婚后未生育子女,二人结婚半年后,因无共同语言多次生闷气并开始分居,结婚一年后乙便以到外地做生意为由长期不回家,也不再与甲联系。双方结婚第四年甲向法院起诉离婚,并要求分割乙名下的两套住房,最终法院判决甲、乙双方离婚,并驳回甲要求分割乙名下两套住房的诉求。请问夫妻共同财产包括哪些?婚前财产公证又是怎么回事?夫妻婚前公证财产,离婚时能不能分?法院为什么要驳回甲要求分割乙名下两套住房的诉讼请求?
孙律师:在现在的社会生活中,离婚诉讼在民事诉讼中具有很大比重,而在离婚诉讼中双方离婚时往往涉及财产分割。
首先,关于夫妻共同财产问题。现在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1.工资、奖金;2.生 产、经营的收益;3.知识产权的收益;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根据上述规定可知,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合法取得的上述财产均为夫妻共同财产。到此,很多人对婚姻关系中夫妻共同财产有了一个大概的了解,但仍有人提出了疑问,那一方的婚前财产算不算夫妻共同财产呢?而更有很大一部分人认为一方婚前的财产经过若干年后即自动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事实是不是如此呢?对前一种疑问现行婚姻法第十八条作出了明确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属于夫妻或夫妻一方的财产。”而对于后一种疑问,是由于大部分人的观念仍旧停留在对旧的婚姻法规定的认识上,而现行婚姻法对该规定已作出修改,也即是说,从现行婚姻法开始施行起,不再有一方财产经过若干年后自动转化为共同财产的情形。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九条有明确规定。
第二,关于婚前财产公证问题。婚前财产公证即在男、女双方登记结婚以前,一方或双方所做的关于对结婚前一方或双方所有的财产为一方个人所有或双方共同所有,亦或各人部分归个人所有的公证。说到婚前财产公证不得不提我国婚姻法中的夫妻财产约定制。对此,我国现行婚姻法第十九条做出了明确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夫妻双方可对婚前或婚后所取得的财产进行约定,双方作出约定后也可以进行公证。而婚前财产公证发生在结婚前,既可以是即将结婚的两人对财产所有情况约定后进行的公证,也可以是即将结婚的一方对自己婚前所有财产归个人所有进行的公证。对前一种情况,从法理上来讲,是约定人对自己的财产作出处分,双方对该处分的意思表示均清楚,并愿接受约束,一经作出并公证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对后一种情况,根据现行婚姻法的规定,即使不进行公证,只要夫妻或夫妻一方能够证明所涉及财产为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的应属于一方的婚前财产的情形,则双方离婚时对方无权进行分割,只是公证更具有公示力及公信力,也是避免产生财产纠纷的良好选择。上述案例中即属于这种个人所做的婚前财产公证。
第三,关于离婚诉讼中夫妻共同财产分割问题。在大部分离婚诉讼中不可避免的双方面临共同财产的分割问题,那么该如何分割才公平呢?对此婚姻法也有明确规定,如果双 方有夫妻财产约定的按约定,没有约定的按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进行分割,即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在上述案例中,法院对乙进行过公证的房产认定为乙的婚前个人财产,并据此驳回了甲方要求分割该房产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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