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涉外婚姻件数逐年增长。涉外案件由于当事人来自不同国家,会遇到法律适用以及冲突规范的问题,加之牵涉到公证、认证,以及申请跨国承认判决的问题,再加之语言可能存在障碍,因此,较一般国内离婚案件相对复杂,这里,我们把常见的涉外离婚案件的种类以及处理的方式做一下比较和探讨。
一、双方均为中国国籍,在国内登记结婚,但一方在国外不能回国的处理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若一方不能回国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即使当事人就离婚已能达成合意,也不能通过民政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只能通过法院解决婚姻关系。解决方式为:
(一)双方能达成合意的解决方式
1.国外一方,委托国内的朋友或律师作为其诉讼代理人代为诉讼。需填写固定格式的授权委托书、离婚意见书(一般我驻外使、领馆有相关格式文本)写好的授权委托书、离婚意见书需经我国驻外使、领馆认证。认证费用各国使领馆不一,但费用相对不高。
2.与此同时,国内一方向其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最好在诉状上写明已基本就离婚问题协商一致的事实,以求得法院及早开庭,迅速、快捷地解决案件。
3.法院择日开庭后,原告及其代理人与被告代理人就离婚问题达成调解书(判决书),一般当日生效,一周后可领取生效法律文书。此案终结。
(二)双方不能达成合意的解决方式
1.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提交结婚证、原告身份证、被告国外的住址(护照),以及其他相关证据。
2.法院审查立案后,一般会询问原告是否能与被告达成协议事宜,若不能,或被告杳无音信,法院会一级级将诉讼文书转到外交部,通过外交途径送达。故可能会产生两种情况:
其一:被告收到法院传票后,作出答辩,法院择日开庭,裁决是否判离;
其二:将传票送出三个月,被告方仍杳无消息,一般法院会再公告七个月,之后,缺席判决。
应当指出的是,如果缺席判决,法院一般仅就人身关系作出裁决,而对于财产部分,法院一般不予处理。
二、一方为中国公民,一方为外国公民,在我国境内登记结婚的处理
(一)双方能达成合意的解决方式:
1.国外一方能回国,双方到当事的涉外婚姻管理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
2.国外一方不能回国,国内一方在其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步骤同上。
(二)双方不能就离婚问题达成协议的处理。
1.国内一方将结婚证、公证书、原告身份证、被告身份材料(护照、结婚登记时填写的申报表等)相关证据材料递交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2.法院经审查立案后,送达应诉通知,择日开庭,步骤同上。
在签收法院的判决书时,代理人应当注意一点,仔细核对国外一方的姓名,法院的文书中的拼写是否有错误。
三、一方为中国公民,一方为外国公民,在国外登记结婚,离婚的处理
1、首先,须将国外颁发的婚姻注册证书,在所在国公证后,再到我驻该国使、领馆进行认证,然后在国内立案。
2、将结婚注册证书公证、认证后,再连同其他诉讼材料递交法院,进入立案程序。如果双方离婚合意,一般可在一个月内审结;若一方不同意,或一方杳无音信,诉讼期间最长可长达一年半左右。
以在泰国婚姻关系为例:
1.泰国是非移民国家,外籍人与泰国人结婚并不能直接取得泰国国籍,也就不能完全享有泰国人应有的权利,比如:不能拥有土地等。
2.泰国女多男少及欧美的文化的传入,造成泰国的离婚率比较高(60%),所以选择泰国配偶时必须有一定的心理准备。
3.根据泰国民商法典第五编(亲属编) 的规定,离婚分为夫妻协议离婚和法院判决离婚两种形式。一、夫妻协议离婚。泰国民商法典第1514 条规定,丈夫和妻子双方可以通过相互协商,达成离婚协议,从而终止双方的婚姻关系。离婚协议必须采用书面的形式,并且至少有两位证人的签字证明。夫妻双方必须就如何对共同的婚生子女行使双亲权力的问题达成协议,并在离婚协议中明确说明。缺少这种协议或者无法达成这种协议的,则应由法院裁决。在协议离婚时,还应当就子女的监护问题在离婚协议中明确说明。二、判决离婚。泰国民商法典规定,只要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双方的任何一方都可以向法院提出要求离婚的申请。1. 通奸。如果丈夫一方与妻子以外的其他女子形同夫妻,并且维持这种关系,或者妻子一方与丈夫以外的其他男子发生性关系的,另一方可以申请离婚。2. 品行不端。
4.泰国民法典中对女性的规定更为苛刻,只要女方与其他男性发生性关系,男方就可以提出离婚并获准。男方可以寻花问柳只要不保护长期关系就不构成离婚过错。
5.泰国对于婚前财产进行保护,涉个婚姻中外籍女子离婚过程中往往只分得婚姻存续期间的动产及购买的公寓,对于价值较高的别墅及土地却丧失取得权。
6.律师建议:
(1)如仅需解除婚姻关系,可以选择在国内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解除婚姻关系。
(2)如涉及婚姻财产较多,建议聘请涉外律师在财产所在地法院通过诉讼解除婚姻关系、孩子监护问题及财产分割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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