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理论是社会本位原则在企业立法领域中的体现,也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企业承担一定程度上的社会责任将是企业制度未来发展的必然趋势。对于社会,无论是国内社会还是国际社会,全球化带来的绝不是效益那么简单,伴随而来的还有一系列问题。本文从法理的角度分析了跨国公司在华承担企业社会责任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关对策。
关键词:企业社会责任;跨国公司;法律思考
一、跨国公司定义
跨国公司是指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从事生产或营销的公司。跨国公司曾有许多名称,如多国公司,国际公司,宇宙公司等。70 年代初,联合国经济社会理事会成立专家小组,较为全面地考察了各种准则和定义,并于1974 年通过决议,决定统一使用“跨国公司”这一名称。从此,“跨国公司”成为国际社会普遍接受的名称。〔5〕
二、企业社会责任内涵
20 世纪初,欧美学者开始对企业社会责任问题进行研究和探讨。〔6〕哈佛大学法学院多德教授针对美国大萧条时期的种种社会问题指出:“公司对雇员、消费者和公众负有社会责任,尽管这些社会责任未必见诸法律而成为公司的法定义务,但应当成为公司管理人遵守的职业道德”
三、跨国公司承担社会责任的法律思考
1.跨国公司社会责任是“个人本位”向“社会本位”法理念转变产生的结果。“个人本位”向“社会本位”法理念的转变,可以功利主义法学和法社会学的观点为代表。功利主义法学家耶林认为,法律的目的是在利己主义和利他主义、个人利益和社会利益之间形成一种平衡。法社会学义则以社会学的观点和方法研究法律,关心法律的社会目的和效果,强调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平衡与协调发展。〔7〕这些主张与公司社会责任在政策主张上有着较为明显的一致性,无疑成为公司社会责任思想及其立法的深厚理论根基。依此主张,作为东道国社会的一个组成部分,跨国公司在追求股东利益的同时,也应最大限度地增进东道国的社会利益,从而促进个体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平衡与协调发展。
2.跨国公司社会责任彰显了“正义”与“秩序”的价值理念追求。可以说,正义强调人的平等地位和共同发展,注重利益和负担分配的公允与衡平。公司社会责任强调企业中物质资本与人力资本的平等合作,在此背后所隐藏的逻辑是平等对待作为人的物质资本和人力资本的所有者,这是符合正义理藏的逻辑是平等对待作为人的物质资本和人力资本的所有者,这是符合正义理念的。秩序“意指在自然进程和社会进程中存在某种程度不一致性、连续性和确定性”。〔8〕“规范性制度的存在以及对该规范性制度的严格遵守,乃是在社会中推行法治所必须依凭的一个不可或缺的前提条件。”跨国公司既然是东道国法治社会的重要组织体,其一切行为一方面要服从于法治的规则与秩序;另一方面,自身也要为东道国法治秩序的形成与发展贡献力量。
3.财产所有权完全个人占有转为个人与社会共同享有(社会化)的理念,衍生出公司(跨国公司)的社会责任。所有权的社会化,乃指基于社会本位的权利思想而对所有权的享有与行使施以限制之趋势。依这种观念,公司的股东出资设立企业,无论企业的资产是由股东享有所有权,还是由企业享有所有权,其行使都不是绝对自由的。按照现代强调社会本位的法律观,于某种意义上说其行使甚至是不自由的,它必须考虑公共利益。由此,基于社会本位的法律观念,公司(跨国公司)社会责任与所有权社会化找到了共同的立脚之处。
四、应对跨国公司社会责任弱化的措施
1.理念训导与法律强制并重,让跨国公司在华企业承担社会责任。各地各级政府应积极倡导企业社会责任理念,训导跨国公司主动履行社会责任。迄今我国社会上对企业责任的主流认识是强调企业赢利目标和实现企业所有者权益,忽略企业对利益相关者尤其是劳动者应承担的责任。要从根本上转变观念,政府应负起训导职责,因为在我国理念转变自上而下效应和效力更强,要用政府理念转变带动社会理念的转变。完善立法,严格执法,强制跨国公司遵守法纪,承担社会责任。国家要重视企业社会责任法律法规的建设,特别要加强劳动保护、社会保障、安全生产、消防、职业卫生、工人权利以及工会等法律法规。〔9〕有法必依,执法必严,强制企业履行社会责任是政府的职责。
2.发挥工会保障劳动者权益的作用。在我国政治力量中工会力量相对薄弱。在原国有和集体企业,企业目的与职工利益比较一致,工会逐步演变成了福利工会。随着企业改制和外资涌入,实际上已经形成了资本所有者和政府、员工、消费者等不同的利益集团博弈格局。在新的企业制度背景下,工会势单力薄,工会维权机制不全、执行工会法刚性不够,一些政府领导担心强调工会权力会吓走外商。事实上,政府依法行政是投资环境的重要因素,与招商引资并不矛盾。截至2004 年9 月底,内资企业全国会员总数为1.369 亿人,职工人会率为63%,同期全国外商投资企业职工1608.9万人,发展会员613 万人,人会率只有38.13%,相比之下外商投资企业的职工人会率只有内资企业的一半。要贯彻落实胡锦涛总书记“扩大工会工作覆盖面,增强工会组织凝聚力”的重要指示,把工会组织起来,切实维权。
3.加强非政府组织和消费者的社会监督。第一,鼓励非政府组织对跨国公司社会责任的推动。对于大量非法定义务的企业社会责任,需要借助非政府组织的力量。因此,政府和社会各界人士都要鼓励和支持非政府组织的发展。第二,发挥企业职工的监督作用。很多职工不了解企业对他们应尽的社会责任,为跨国公司侵犯他们的利益创造了机会。因此,职工应增强对企业社会责任的认识,了解他们应有的权利,正确运用这些权利及工会组织限制跨国公司侵害员工利益的行为。第三,发挥消费者对企业社会责任的监督。互联网的普及实现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对社会监督的话语权以及市场的惩罚权。中国消费者应加强自身社会责任意识,应用企业社会责任维护自己的权利,才能对在华跨国公司起到监督作用。
3.加强对跨国公司合作机构的监督。建立社会责任信息披露机制,实施社会责任审计制度,从源头上杜绝跨国公司的合作伙伴发生“败德”行为。首先,加强政府信息公开。这对于促进依法行政、保障公众知情权具有重要意义,同时将规范政府的公共关系,防范腐败和不正当行为的发生。其次,应发挥各级纪检、监察、反贪部门对各级政府、机构和官员的监督职能,就官员们对政府工作中存在的涉嫌腐败问题展开调查,对政府官员、行政机构进行监督,减少腐败行为的发生。再次,加强审计监督。利用审计手段能有效发现和监控商业贿赂资金来源,有力打击商业贿赂和违反社会责任的行为。为加强对跨国公司履行社会责任情况监督力度,保证跨国公司对外披露社会责任信息的真实性与公允性,应实施跨国公司社会责任审计制度。
4.加强社会、公众和媒体舆论监督。公民个人的监督权是弱者自力救济的法律工具,有利于实现强者与弱者之间的力量平衡。社会公众通过“用脚投票”对企业社会责任进行监督是重要的渠道。这个渠道使好的企业通过承担社会责任树立良好的公众形象,建立高度的社会公信感,从而吸引更多的消费群体以及外部投资者,并为投资者实现价值增值;相反,社会责任差的企业将受到社会公众的冷遇,不利于其未来的可持续发展,并逐步在市场竞争中失去投资价值。新闻媒体舆论监督成本低、覆盖面广、社会影响快而远,是社会监督的重心,要义不容辞地成为经济健康的“啄木鸟”。舆论监督具有控制功能,以舆论、宣传、教育影响和引导跨国公司和公众的价值观和行为方式,预防和制止社会越轨行为。在必要的时候,媒体对社会问题要做出最迅速、最灵敏、最有效的反应,并以揭露、批判、谴责和坚守、维护、弘扬等手段,完成社会控制的最新任务,同时为其他的社会控制手段提供必要的辅助配合。
五、结语
跨国公司社会责任在我国当前已经是以个普遍的话题,通过推动跨国公司社会责任实现已取得较大共识。但是,社会责任最初是一种道德责任,显然,并非所有道德规制都有必要成为法律规制,因此实现跨国公司社会责任法律化首先需要根据企业社会责任的不同要求分析其法律化的可能,针对不同企业的社会责任要求将其分别法律责任化,或者以伦理调整。在我国企业社会责任的法律化途径主要有两个:一个是对于道德底线要求的企业社会责任( 例如对环境保护责任、对消费者保护责任、对劳工保护责任),在条件允许下应当尽可能将其转化为法律责任;二是借助社会道德的力量促成企业社会责任的实现。
注释:
*张憬,上海段和段(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1〕中国著名法学家江平教授口述,陈夏红整理:《江平:律师兴则国家兴》,凤凰网,http://news.ifeng.com/opinion/special/lawyer/detail_2011_04/21/5879371_0.shtml,2013年3月22日访问。
〔2〕江平教授:《律师兴则国家兴》,载《中国律师》2001年第1期。该篇系江平教授为孙国栋主编的《中国大律师》所作的序。
〔3〕参见刘桂明:《律师参政也风光》,法制网,http://www.legaldaily.com.cn/bm/content/2008-03/02/content_806389.
htm,2013年3月22日访问。
〔4〕同上文。
〔5〕余劲松、吴志攀主编:《国际经济法》,北京大学出版社、高教出版社2004版,第43-44页。
〔6〕刘俊海:《公司的社会责任》,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43页。
〔7〕[美]E•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版,第445页。
〔8〕舒国滢:《法理学导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版,第162页。
〔9〕王竹汀、王昌学:《论跨国公司的正道经营与腐败及腐败犯罪》,载《法学评论》2006年第2期。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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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美】E•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M].邓正来,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
[6]刘连煜.公司治理与公司社会责任[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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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王竹汀,王昌学.论跨国公司的正道经营与腐败及腐败犯罪[J].法学评论,2006(2).
[9]辛吉吉,曹斌.在华跨国公司社会责任规范研究[J].山东经济,20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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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郭寿康,赵秀文.国际经济法[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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