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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鉴定结论在诉讼中的运用
发布时间:2015-05-12 丨 阅读次数:3595

      很多律师对于鉴定结论的审查认为无“刺”可挑,大多对其“三性”(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认可,在诉辩双方均无异议的情况下,法官一般会采信鉴定意见,此时鉴定意见相当于“准判决”,鉴定机构在司法裁判中凸显举足轻重的作用。事实上,鉴定结论必须经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那么,律师审查鉴定结论要注意哪些问题呢?

一、真实性,对真实性的审查一般不难

      主要针对鉴定机构的真实性、鉴定人员的真实性、鉴定机构盖章的真实性、鉴定人员签字的真实性进行审查。许多律师职业多年,会在不同的案件中用到同一鉴定机构、同一鉴定人员的不同鉴定意见书,如果审查两份鉴定的同一鉴定人员签字不一,那么可以否定其真实性,从而为该份鉴定意见书的合法性质疑打下基础。

二、合法性,律师审查鉴定意见

重点在于合法性

      既要针对形式审查,又要针对内容审查。形式审查,要针对鉴定机构是否有鉴定资质进行审查。比如一个杀人案,如果对被告人作精神病鉴定,需有专门的精神病鉴定机构来鉴定,因为这种病的鉴定结论涉及是否需要负刑事责任的问题,一般的鉴定机构如果没有资格作精神病鉴定,作出的鉴定意见也是不合法的。同理,笔迹鉴定、亲子鉴定、声像学鉴定、工程评估、环境评估等均需有专家配备,得到主管部门批准的鉴定机构才有鉴定资格。律师对合法性审查要针对鉴定机构的鉴定范围进行审查,提出质证意见;内容审查,内容审查针对的是鉴定检材、鉴定依据、鉴定标准、结论进行审查。鉴定检材,是鉴定结论的承载体,要对其来源、数量、质量、形成时间等进行审查。比如一份《尸检报告》,如提取胃组织200克,得出中毒死亡的结论,但按照《法医学》理论,人经口中入毒死亡,应当提取胃及胃内容物全部,但《尸检报告》没有提取胃内物全部,不能准确判断死者中毒死亡。在一轻伤案中,伤口部位的长度、深度有时会影响伤情鉴定结论,如果伤口长度不及重伤程度,则应严格按照轻伤标准进行辩护。对于鉴定依据和鉴定标准,则要求律师懂得基本的鉴定知识,如果依据和标准错误,得出的结论也是不科学的,不明确的。对于有些模棱两可的结论,比如“高坠致人颅脑损伤死亡”,不排除他杀可能性。有的鉴定就是“血迹失去鉴定条件,不能检出人血成分”,这些模棱两可的结论,在实践中很难被采信作为定案依据。许多人认为鉴定是证据之王,无需审查。其实,细心的律师会发现许多问题。有的不是省级政府指定的医院,却做了精神病鉴定,有的不具有笔迹鉴定资格,却做了笔迹是否同一的鉴定,有的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时,检材却不知所踪。在毒品案件中,查获的块状毒品,检验时却写成粉末状。重量890克写成980克等等。有的甚至把鉴定时间写在案发前,鉴定人签字由别人代签,被害人名字写错等,这些鉴定结论会导致客观性、合法性倍受质疑,律师抓住鉴定瑕疵进行质疑,法庭对律师意见也会慎重考虑。

三、关联性,关联性多指鉴定结论与

  诉争焦点有无因果关系

      有的鉴定结论中出现“怀疑脑受外力所致”、“不排除长时间受冻所致”、“不排除脾脏破裂导致失血过多”等,这些结论的客观性、关联性就值得怀疑。民事案件中的鉴定结论有的要结合病历、CT片,有的鉴定结论和病历记载不一致,有的新旧伤混合,治腿外伤却用治疗阑尾炎的药等。律师睁大眼睛均能发现鉴定结论不客观,不具体的地方。刑事案件中,如果鉴定结论不是唯一的,或者说排除不了其他可能性,实际上是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有些结论虽然是真实的、合法的,但得出的结论却与诉争的焦点无关联性。比如一个人的死亡是多种原因造成的,但结论却是“考虑颅内出血导致……”,如果死者多处受伤,其结论就经不起推敲了。

注释:

     许兴华,西南政法大学法学学士,北京市昌久律师事务所昆明分所主任律师,北京天下公公益诉讼中心西南片区联络人,长期致力于民商法、刑法的研究和实践,擅长刑事辩护,在债权债务、房地产、建筑工程、劳动争议、人身损害赔偿、婚姻家庭纠纷等方面具有非常丰富的法律实践经验,曾系昆明第一例危险驾驶罪入刑被告人辩护人,四川攀枝花第一例艾滋病歧视案原告代理人,云南最大的环境保护案等有影响力案件的代理人或辩护人。现担任昆明众品拆迁有限公司、昆明尊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昆明火凤凰贸易有限公司、云南大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多家企业单位常年法律顾问。

〔1〕中国著名法学家江平教授口述,陈夏红整理:《江平:律师兴则国家兴》,凤凰网,http://news.ifeng.com/opinion/special/lawyer/detail_2011_04/21/5879371_0.shtml,2013年3月22日访问。

〔2〕江平教授:《律师兴 则国家兴》,载《中国律师》2001年第1期。该篇系江平教授为孙国栋主编的《中国大律师》所作的序。

〔3〕刘桂明:《律师参政也风光》,法制网,http://www.legaldaily.com.cn/bm/content/2008-03/02/content_806389.htm,2013年3月22日访问。

〔4〕参见刘桂明:《律师参政也风光》,法制网,http://www.legaldaily.com.cn/bm/content/2008-03/02/content_806389.htm,2013年3月22日访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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