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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权法治下的公捕公判
发布时间:2015-05-19 丨 阅读次数:3726

      近年来,公捕公判大会的问题已经引发了社会各界的极大关注。据《南方都市报》报道,湖南、贵州、湖北等地对犯罪嫌疑人公捕公判如火如荼,大有争先恐后之势。当地政法部门人士认为是“最管用的方式”。特别是对犯罪嫌疑人实施公开逮捕,是一些地方政法机关喜欢选择的方式,地点一般选择在大广场、体育馆、礼堂及一些能容纳成百上千人的地方。而纸媒、网媒也都对此表现出极大的兴趣,进行大量的报道。召开此类大会,在执法机关看来目的主要有以下几个:第一,结合犯罪率上升、案件增多、社会影响大的特点,号召群众揭发和打击犯罪;第二,震慑犯罪分子,杀鸡儆猴,弘扬正气,促使高危人群自首,遏制犯罪;第三,营造强大的舆论氛围,对群众开展法制教育;第四,表明政府打击犯罪的信心和决心,提供社会安全感。〔5〕正所谓动机良善并不就等同于一定无可指责。公捕公判大会是否真能实现执法机关的目的,是否经得起法治的检验?需要的是冷静的法治思考,而不是感官上的公正感觉。笔者对此的回答是否定的,应当坚决反对这种以“维护一方稳定”为借口的运动式执法活动。就其性质而言,公捕其实就是一种运动式执法活动。而运动式执法的形式主义特征十分明显,所带来的弊端也已经显露无遗。〔6〕

      我国宪法第33条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这是2004年以来国家提出保护人权和推进法治建设的纲领性要求。保障人权,指法律赋予每个公民的权利都应当得到保护,无论是嫌疑人、被告人、死刑犯。刑法的目的在于惩罚犯罪、保护人民,而惩罚犯罪是对经法院判决有罪的人采取特殊预防措施,限制其人身自由或剥夺其政治权利,最终目的在于教育、感化犯罪的人早日回归社会。在未经法院判决前不能认定任何人有罪,这是“无罪推定”的刑法规定,更是现代中国法治建设的必然要求。被公捕公判的嫌疑人、被告人虽被限制人身自由,但其他民事权利诸如继承权、人格权、肖像权、发明权、隐私权以及诉讼权利等不能因触犯刑法被剥夺。对那些所谓因罪恶昭彰而进行公捕的人,其实都是未经审判的犯罪嫌疑人,而示众却使他们即刻成为罪犯,场面就是证据,围观就是审判,被示众者所有的辩解,都将是抵赖而不是权利。〔6〕这种“审判”所生成的必定是“铁案”吗?法律的否定回答却令执法者处于非常尴尬的境地,而这种尴尬的境地是却自己造成的。“公捕”是实用主义观念和功利政策的外在表现。〔7〕

      曾经为重庆涉黑被告人辩护的赵长青教授回应质疑网友称:这是中国普法的失败。中国的法治从上世纪80年代严打以来,众多法学专家著书立说批评公捕公判行为,早在1988年和2003年两高一部明确指出对已决犯、未决犯游街示众是“违法行为”,然而仍有少数地方置若妄闻,以“震慑犯罪,警示群众”的合法外衣掩盖对法律的公然挑衅,这不仅仅是“普法失败”的最好注脚,也是有法不依、权力失去监督的体现。清华大学法学院张建伟教授在谈“公捕”存在原因时认为,“公捕”与古代“弃市”之类公开行刑制度有继承关系,在精神上也具有一贯性。“公捕”的真正核心在于示众,古代公开行刑也是重在示众,例如古代作为一种刑罚的“弃市”就是“刑人于市,与众弃之”,这种刑罚的目的是要以公开行刑来震慑犯罪和恫吓民众,古时乃至近代枭首之后将头悬起来供人观看,也是要达到同样的目的。如今公开行刑已经淡出人们的视野,但它的精神在“公捕”和群众集会式“公判”中得以延续。所以,“公捕”来自中国司法的传统和惯性,是它长期存在的历史原因。也是“前现代法治”的一种残留。这种法治虽曰“法治”,实际上与现代法治并不相同。现代法治精神没有深入人心,也是“公捕”能够长期存在的原因。〔8〕游街示众和公捕公判真的对地方稳定和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有过作用吗?回答也是否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各种原因触犯法律,有的还属过失犯罪,他们的内心并非都以社会为敌、仇视社会,大多数都有改恶从善的心愿,少数顽固不化的通过服刑改造也可对其人生价值观念得以改变。而游街示众和公捕公判湮灭了他们这一良好心愿。有的人甚至产生“破罐子破摔”的念头,一个触犯了刑法的人,得到了刑法的制裁,可以体现法律的威严和达到矫正犯罪的人将来行为这一目的,但将他们的犯罪行为永远置于社会道德的谴责之中,不利于社会对他们的接纳和感化,只能加重他们仇视社会的心理,大多走上二次犯罪的道路。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没有规定对嫌疑人游街示众和公捕公判,法律对保护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有严格的要求,诉讼与判决必须遵循法律的规定。公正的程序吸收不满,不公正的程序制造不满。在追诉嫌疑人有罪这一过程中,如果程序违法,甚至超出程序以外的附加行为剥夺了嫌疑人的人格权利,即使犯罪事实清楚、定罪量刑准确,他对处理结果仍然不满意,无法达到刑法矫正、教育、感化这特殊预防的目的。


注释:

    许兴华,西南政法大学法学学士,北京市昌久律师事务所昆明分所主任律师,北京天下公公益诉讼中心西南片区联络人,长期致力于民商法、刑法的研究和实践,擅长刑事辩护,在债权债务、房地产、建筑工程、劳动争议、人身损害赔偿、婚姻家庭纠纷等方面具有非常丰富的法律实践经验,曾系昆明第一例危险驾驶罪入刑被告人辩护人,四川攀枝花第一例艾滋病歧视案原告代理人,云南最大的环境保护案等有影响力案件的代理人或辩护人。现担任昆明众品拆迁有限公司、昆明尊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昆明火凤凰贸易有限公司、云南大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多家企业单位常年法律顾问。

〔1〕中国著名法学家江平教授口述,陈夏红整理:《江平:律师兴则国家兴》,凤凰网,http://news.ifeng.com/opinion/special/lawyer/detail_2011_04/21/5879371_0.shtml,2013年3月22日访问。

〔2〕江平教授:《律师兴 则国家兴》,载《中国律师》2001年第1期。该篇系江平教授为孙国栋主编的《中国大律师》所作的序。

〔3〕参见刘桂明:《律师参政也风光》,法制网,http://www.legaldaily.com.cn/bm/content/2008-03/02/content_806389.htm,2013年3月22日访问。

〔4〕同上文。

〔5〕参见申君贵、臧艳华:《公捕大会应当依法禁止》,法制网,http://www.legaldaily.com.cn/jdwt/content/2007-09/16/content_702754.htm,2013年6月26日访问。

〔6〕同上文。

〔7〕参见邓子滨:《公捕公判无助于长治久安》,南方周末,http://www.infzm.com/content/47997,2013年6月26日访问。

〔8〕参见《“公捕大会”是否于法有据?》,中国普法网,http://www.legalinfo.gov.cn/pfkt/content/2009-11/19/content_1184037.htm?node=7908,2013年6月26日访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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